最高院判例:文明纳税严酷法律应兼顾纳税益
5、按照《税收征收办理法》第五十二条的,对三建公司因偷税行为少缴税款进行逃缴不受逃征期的。
二、关于能否应逃补企业所得税和存正在反复计较的问题。因为三建公司未设置帐薄,原兴宁市地税局根据三建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计较并逃补企业所得税,合适《企业所得税审定征收法子(试行)》第第二项和第六条的;原兴宁市地税局正在计较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时,曾经剔除了已缴纳的税款,不存正在反复计较税款的问题。
依法及时纳税是每个和企业应尽的权利,也是必需履行的法令义务。同时,依法文明纳税,成立优良的征纳关系,不只是税收工做本身的需要,也是时代成长、前进的需要。依法文明纳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酷处事,又要卑沉和纳税人的权益,为纳税人供给优良、高效的办事,以营制优良的税收。做为,既要支撑税务机关依法纳税,也要好纳税人的权益,两者不成偏废。本案中,三建公司正在完全具备前提通过诸如先向相关地盘本能机能部分依法申请变动或登记案涉地盘利用证等本身权益路子的环境下,却按照本人对现实占用地盘概念的理解,通过私行变动地盘利用证复印件所载地盘取得时间和面积的体例,向从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盘利用税,没有履行照实申报缴纳税款的根基权利,该当承担响应的义务。三建公司该当以此为鉴,加强纳税认识,恪守税法,积极履行纳税权利。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察局如认为三建公司存正在的税务问题仍需予以行政惩罚,可依法另行查询拜访并做出惩罚决定,但该当严酷按照税法及《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所的过罚相当、首违不罚等准绳和,充实考虑三建公司正在案涉纳税争议中的义务大小及能否存正在从轻、减轻情节,并不得违反“同样环境同样看待,不怜悯况分歧看待”的法律准绳;不然,将不予支撑。
该税务惩罚决定认为上述违法现实违反了《中华人平易近国税收征收办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十九、二十五、三十、三十一条的,按照《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六十、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九条的,对三建公司做出惩罚:对偷税行为,处所偷税款二倍的罚款合计13827732。58元;对不申报缴纳房产税、建建安拆相关税收和应扣未扣沙石资本税行为,处少缴、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405270。16元;对未按照设置帐簿的行为,惩罚款10000元;以上罚款合计14243002。74元,应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兴宁市处所税务局城区税务缴纳入库;正在的刻日内不缴纳罚款,将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三建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原梅州市处所税务局于2014年1月24日做出梅地税复决字〔2014〕2号《梅州市处所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兴宁市地税局做出的3号税务惩罚决定。三建公司不服,遂于2014年2月13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3号税务惩罚决定。
3、市政街道、市平易近广场、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地盘利用税是依申请审批事项,该部门公共用地应由三建公司通过申请减免法式处理。
别的,三建公司没有按照现实占用环境及时将相关地盘利用证向本能机能部分申请变动,对案涉纳税争议的发生负有义务。但就本地及相关地盘本能机能部分来说,其正在案涉划拨地盘尚未实施征收拆迁的环境下,即为三建公司颁布了并非“净地”上的划拨地盘证,而且怠于履职,持久未对案涉划拨地盘及拆迁许可证依法进行处置,对案涉纳税争议的发生也负有响应义务。本地税务机关正在晓得且该当晓得三建公司未对案涉17地盘全数现实占用的环境下,仍然要求三建公司缴纳地盘利用税,对案涉纳税争议发生同样负有必然义务。另,案涉17地盘均正在兴宁市市域范畴且多处距本地税务机关办公处较近,按照三建公司请求,税务机关完全具备前提查明案涉地盘利用现状。因而,虽然以证载面积为根据计税是征收地盘利用税的一般准绳和做法,但原兴宁市地税局未考虑部门案涉地盘并未拆迁完毕,更没有打点出让、让渡手续且三建公司现实占用面积取证载面积压正在显而易见的庞大差距,正在明知案发其时本地的特殊汗青布景及三建公司曾经多次提出的环境下,逃征三建公司13年税款6578757。87元及响应畅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二倍的罚款13157515。74元,该惩罚成果取三建公司欠缴税款的违法现实、客不雅和社会风险程度较着不相顺应,应予改正。
4、案涉划拨地盘的证书人一曲为三建公司,按照兴宁市天然资本局的复函,只要三建公司有权对案涉划拨地盘进行拆迁和开辟利用,对其征收城镇地盘利用税合适相关。
2、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城镇地盘利用税暂行条例》(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地盘利用税以纳税人现实占用的地盘面积为计税根据,按照税额计较征收。案涉17地盘并非由三建公司全数现实拥有利用:有的属于未拆迁地块,一曲由该衡宇户从拥有并利用;有的地盘证已撤销,三建公司从未现实拥有利用;有的已用做公共市政道。原兴宁市地税局未清查案涉地盘现实利用环境,没有按照现实利用地盘面积而是按照地盘利用证登记面积向其征收城镇地盘利用税,现实认定缺乏证明。
综上,三建公司诉请撤销3号税务惩罚决定,缺乏现实和法令根据,依法不予支撑。广东省兴宁市遂判决:驳回三建公司请求撤销3号税务惩罚决定的诉讼请求。三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税务争议发生正在《城市衡宇拆迁办理条例》期间,三建公司取得的地盘大都并非“净地”,三建公司曾正在税务查询拜访处置时对案涉地盘的现实占用环境提出过辩白和,但原兴宁市地税局既没有充实考虑三建公司取得案涉划拨地盘的特殊汗青布景,也未充实考虑三建公司的违法现实、大小、社会风险程度及对税务机关纳税行为构成的相信,机械按照地盘利用证全数证载面积进行偷税认定并处二倍罚款,既取本案现实环境不符,也取其时本地一贯的纳税法律尺度不符;被诉3号税务惩罚决定形成认定现实不清、次要不脚、成果显失,不该获得支撑。
三、撤销原广东省兴宁市处所税务局于2013年10月30日做出的兴罚〔2013〕3号《兴宁市处所税务局税务行政惩罚决定书》。
2、案涉17地盘的地盘利用证正在案涉税务稽察时虽登记正在三建公司名下,但并非由三建公司全数现实拥有利用。有的地块存正在部门拆迁、尚未拆迁以及取被拆迁户存正在“一地两证”环境(如兴城兴田二西片、兴城新环石等地块);有的地盘利用证已撤销,三建公司从未现实拥有利用(如兴城新环石地块中的兴府国用〔2012〕字第01-4702号地盘利用证);有的地盘曾经法院拍卖归案外人所有(如兴城镇205国道地块中的兴府国用〔2000〕第01-1422号地盘利用证);有的地盘已用做公共市政道、市平易近广场和绿化带(如兴城城北宁中鹅三地块、宁新城南62号区地块)。
2、三建公司认为其不是该地盘的现实利用人,不应当缴纳地盘利用税,应先向天然资本部分提出申请,对地盘利用证进行变动或者登记,但三建公司一曲没有履行上述法式,故税务机关有来由推定三建公司现实正在拥有和利用案涉地盘。且原兴宁市地税局正在2013年8月稽察期间向原兴宁市河山资本局沟通联系,调取了相关地盘权属材料,一一进行阐发比对,亦听取了当事人看法,已全面履行稽察职责。
1、按照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地盘利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注释和暂行》第四条,地盘利用税由具有地盘利用权的单元或小我缴纳。第六条,尚未组织丈量,但纳税人持有部分核发的地盘利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地盘面积为准。因而,税务机关征收地盘利用税以天然资本办理部分颁布的地盘利用权证来确定。本案中,按照兴宁市天然资本办理局相关地盘的证载材料,案涉17地盘的利用权人均为三建公司,因而,三建公司系案涉地盘的纳税权利人。
8、案涉3号税务惩罚决定对三建公司处所偷税款二倍的罚款,合适《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六十的惩罚幅度。综上,案涉3号税务惩罚决定认定现实清晰、确凿充实、合用法令准确、法式。一、二审讯决认定现实清晰,合用法令准确。请求:依法驳回三建公司的。
7、6号刑事再审讯决虽然撤销了34号刑事判决,但并未否认税务部分认定的现实以及对三建公司做出的惩罚决定。
关于三建公司提出的案涉惩罚违反《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八十六条的惩罚刻日的问题,因三建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正在2000年7月至2013年8月立案查处时呈持续形态,属于《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九条所的“违法行为有持续或继续形态的,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较”的景象,故原兴宁市地税局做出的案涉3号税务惩罚决定并未违反相关惩罚刻日,对三建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从意,亦不予采纳。广东省高级遂裁定:驳回三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三建公司仍不服,向本院。
1、做为一、二审讯决间接定案根据的34号刑事判决已于2017年4月13日被广东省中山市中级(2016)粤20刑再6号刑事再审讯决(以下简称6号刑事再审讯决)予以撤销,三建公司不形成逃税、偷税行为,故一、二审讯决及响应的3号税务惩罚决定也应予以撤销。
广东省高级(2017)粤行申1230号行政裁定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原兴宁市地税局做出案涉3号税务惩罚决定现实清晰,充实,合用根据准确,法式,并据此判决驳回三建公司关于撤销该惩罚决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三建公司申请再审从意,34号刑事判决已被撤销,一、二审讯决维持案涉3号税务惩罚决定已无根据,原兴宁市地税局认定其少缴地盘利用税错误,请求撤销二审讯决,改判撤销案涉3号税务惩罚决定,因缺乏现实按照和法令根据,不予采纳。
5、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于2017年4月13日做出6号刑事再审讯决,认定王佛鹏(三建公司原代表人)及三建公司犯逃税罪等的不脚,的均不克不及成立,判决:撤销34号刑事判决;王佛鹏无罪;三建公司无罪。
一、关于3号税务惩罚决定惩罚对象、惩罚数额及计较面积能否准确的问题。地盘利用证是或法人享有地盘权益和履行相关权利的凭证,三建公司持有案涉17地盘的地盘利用证书,无论其能否利用,均有按税法的相关缴纳地盘利用税的权利。原兴宁市地税局对三建公司做出罚款合计13827732。58元的税务行政惩罚决定并无不当。
关于三建公司提出的原兴宁市地税局按照所偷税款处以二倍罚款过沉的问题,因《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六十已明白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逃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畅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原兴宁市地税局对三建公司处所偷税款二倍罚款,合适上述法令的惩罚幅度,对三建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从意,不予采纳。
3、其正在2012年申报缴纳案涉宁新城南62号区地块(证号:兴府国用〔2001〕字第02-0918号)地盘利用税时,将该地块的《国有地盘利用证》复印件取得的时间由2001年7月更改为2006年12月,面积由5238平方米更改为4238平方米,并按更改后的地盘利用证复印件向从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07年至2011年的地盘利用税,系按照其现实占用地盘的面积和时间进行的变动,且削减的面积是公共道用地,该部门面积本身也不属缴纳地盘利用税范畴,地盘利用证复印件面积的变动并没有带来纳税上的削减,故不该认定为偷税。
第三,案涉3号税务惩罚决定不合适“同样环境同样看待,不怜悯况分歧看待”法律准绳的要求。本案中,按照三建公司时提交的材料《关于兴城兴田一东片、曾学北片地段和兴田市场扶植范畴内衡宇拆迁的通知》(兴〔1999〕19号)可知,兴宁市人平易近同期间委托“担任扶植”的房地产公司除三建公司外,还有兴宁市嘉兴房地产开辟公司、宝德集团房地产实业开辟公司、兴宁市岭东房地产开辟公司。也即上述房地产公司取得划拨地盘及地盘证的体例取三建公司不异,且可能同样存正在“一地两证”以及证载面积取现实拥有利用面积压正在较着差别的问题。经本院依法释明,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察局至今未能举证证明上述房地产公司依法缴纳了城镇地盘利用税,也未举证证明对同期间同类景象的其它房地产公司也做出过雷同税务惩罚决定。税务机关对三建公司的税务惩罚既违反了“同样环境同样看待,不怜悯况分歧看待”的法律准绳,税务法律目标取动机亦不合适严酷规范公允文明法律的要求。
四、关于惩罚时效问题。三建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正在2000年7月至立案查处时的2013年8月呈继续形态,原兴宁市地税局正在2013年10月30日对其做出税务行政惩罚决定合用的是《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而非《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八十六条的。
五、关于本案的认定问题。原兴宁市地税局做出的3号税务惩罚决定认定三建公司违法现实及被惩罚款的现实,已正在生效的34号刑事判决中获得了确认。
综上,本案税务争议发生正在《城市衡宇拆迁办理条例》期间,三建公司取得的地盘大都并非“净地”,三建公司曾正在税务查询拜访处置时对案涉地盘的现实占用环境提出过辩白和,但原兴宁市地税局既没有充实考虑三建公司取得案涉划拨地盘的特殊汗青布景,也未充实考虑三建公司的违法现实、大小、社会风险程度及对税务机关纳税行为构成的相信,机械按照地盘利用证全数证载面积进行偷税认定并处二倍罚款,既取本案现实环境不符,也取其时本地一贯的纳税法律尺度不符;被诉3号税务惩罚决定形成认定现实不清、次要不脚、成果显失,不该获得支撑。一、二审讯决亦认定根基现实不清、不脚,该当予以改正。三建公司的次要来由成立。也是国度进行宏不雅调控、实现经济和社会成长方针的主要手段。依法纳税不只有帮于国度的扶植和成长,也是社会公安然平静的主要表现。依法及时纳税是每个和企业应尽的权利,也是必需履行的法令义务。同时,依法文明纳税,成立优良的征纳关系,不只是税收工做本身的需要,也是时代成长、前进的需要。依法文明纳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酷处事,又要卑沉和纳税人的权益,为纳税人供给优良、高效的办事,以营制优良的税收。做为,既要支撑税务机关依法纳税,也要好纳税人的权益,两者不成偏废。本案中,三建公司正在完全具备前提通过诸如先向相关地盘本能机能部分依法申请变动或登记案涉地盘利用证等本身权益路子的环境下,却按照本人对现实占用地盘概念的理解,通过私行变动地盘利用证复印件所载地盘取得时间和面积的体例,向从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盘利用税,没有履行照实申报缴纳税款的根基权利,该当承担响应的义务。加强纳税认识,恪守税法,积极履行纳税权利。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察局如认为三建公司存正在的税务问题仍需予以行政惩罚,可依法另行查询拜访并做出惩罚决定,但该当严酷按照税法及《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所的过罚相当、首违不罚等准绳和,充实考虑三建公司正在案涉纳税争议中的义务大小及能否存正在从轻、减轻情节,并不得违反“同样环境同样看待,不怜悯况分歧看待”的法律准绳;不然,将不予支撑。据此,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关于合用〈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诉讼法〉的注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判决如下!
4、三建公司正在2012年申报缴纳案涉宁新城南62号区地块(证号:兴府国用〔2001〕字第02-0918号)地盘利用税时,将该地块的《国有地盘利用证》复印件所载地盘取得时间由2001年7月更改为2006年12月,面积由5238平方米更改为4238平方米,并按更改后的地盘利用证复印件向从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07年至2011年的地盘利用税。另,三建公司于2008年9月将该地块取本地置换地盘360平方米,故2008年9月后三建公司现实具有的该地块地盘面积由5238平方米削减为4878平方米,原兴宁市地税局2013年税务稽察时亦是以2008年9月为界,别离按照5238平方米和4878平方米计较三建公司该地盘的应缴税款。庭审时三建公司供给的“地图”及兴宁市天然资本局出具的卫星图均显示,目前该地块地面积为4200平方米。三建公司从意,其系按照现实占用地盘面积和案涉地盘现实达到“三通一平”交付尺度、可以或许现实占用的时间进行的微调;削减的1000平方米面积是公共道用地,本身也不属缴纳地盘利用税范畴,该地盘利用证复印件面积的变动并未带来纳税上的削减。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察局从意,经兴宁市天然资本局复核,该地块地盘利用权取得时间是2001年7月,三建公司于2017年4月才将此地块建成的房地产项目进屋权属登记,地面积确定为4200平方米,可证明2013年税务案件查处期间该部门用地暂未构成做公共道部门;别的,即便该地块存正在部门面积做为市政道环境,按照兴宁市天然资本局反馈,做为市政道核减的地盘面积正在打点扶植工程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时,此公共道面积属于三建公司开辟项目规划用地和做为计较容积率等规划用地范畴,现实上就正在利用该地块。
1、案涉3号税务惩罚决定共涉及17地盘,系三建公司自2000年7月至2004年9月间正在兴宁市兴城镇205国道、宁中鹅三村、宁新城南61及62号区、兴城兴田二、兴城新环石、宁新阳光村、兴城西郊等地取得。案涉3号税务惩罚决定做出所根据的3号税务处置决定附有《三建公司地盘利用税计较表》,细致列了然三建公司案涉17地盘的座落地址、初始取得时间、地盘证号、地盘面积等相关内容。
本案中,三建公司正在2012年申报缴纳案涉宁新城南62号区地块(证号:兴府国用〔2001〕字第02-0918号)地盘利用税时,简直将该地块的地盘利用证复印件所载面积由5238平方米更改为4238平方米,该行为合适《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六十第一款的变制“记帐凭证”之景象。但从正在案来看,其变制地盘利用证复印件所涉地块简直有建筑公共道的现实,公共道所占面积取三建公司从意的面积也根基吻合,且相对于该地盘的证载面积5238平方米(三建公司于2001年7月取得该地盘,于2008年9月将该地盘取本地置换地盘360平方米,2008年9月后其现实具有该地盘面积为4878平方米)来说,其自行削减的面积只要1000平方米(2008年9月后为640平方米),占比力小,所欠缴的税款按照税务机关的计较也只要98342。2元。对于案涉其余16地盘而言,如前所述,也简直存正在较为复杂的景象,出格是对于案涉划拨地盘,三建公司正在取得时具有特殊的汗青布景和缘由。虽然三建公司没有通过先向地盘本能机能部分申请变动地盘证、而是按照本人对现实占用地盘的错误理解申报缴纳案涉地盘的城镇地盘利用税,此做法虽然违法,但并不具有严沉的社会风险性。
3、按照(2009)兴法平易近一初字第364号生效平易近事判决,1999年11月18日,三建公司(出资450万元、占比90%)和兴宁市恒丰成长无限公司(出资50万元、占比10%)配合投资成立了兴宁市金兴房地产开辟无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兴公司)处置房地产开辟,本色上是石育清、王佛鹏做正股东外行使权利,两边合做项目标来历大部门为许可给三建公司或金兴公司的衡宇拆迁项目,此中涉及了本案的数地盘(包罗兴城城北宁中鹅三、宁中鹅三村、宁中镇鹅三村、兴城兴田二、兴城城北鹅三等地块)。2008年12月,金兴公司被吊销停业执照。2018年3月21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做出(2018)粤14平易近终123号平易近事判决,判决:石育清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领取地盘利用税2003710。26元、地盘利用税畅纳金787458。13元给王佛鹏,两项合计2791168。39元。
其时无效的《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2009年8月批改)第四条第一、二款:“行政惩罚遵照、公开的准绳。设定和实施行政惩罚必需以现实为根据,取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风险程度相当。”因而,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赐与行政惩罚,其品种和幅度要取违法行为人的违法现实、程度、社会风险度等要素相顺应。本案中,原兴宁市地税局根据三建公司全数案涉17地盘的证载面积对三建公司城镇地盘利用税做偷税认定,逃征近13年税款6578757。87元及响应畅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二倍的罚款13157515。74元,既未考虑三建公司取得案涉划拨地盘的客不雅现实,也未考虑三建公司欠缴税款的性质、情节、社会风险程度,能否存正在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以及能否存正在相信好处等景象,惩罚成果显失。
第一,案涉3号税务惩罚决定以证载面积为计税根据,未考虑三建公司取得案涉划拨地盘的客不雅现实。按照《暂行条例》第:“地盘利用税以纳税人现实占用的地盘面积为计税根据,按照税额计较征收。前款地盘占用面积的组织丈量工做,由省、自治区、曲辖市人平易近按照现实环境确定。”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地盘利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注释和暂行》对《暂行条例》做出注释,其第四条、第六条,“地盘利用税由具有地盘利用权的单元或小我缴纳。具有地盘利用权的纳税人不正在地盘所正在地的,由代管人或现实利用人纳税;……”“纳税人现实占用的地盘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曲辖市人平易近确定的单元组织测定的地盘面积。尚未组织丈量,但纳税人持有部分核发的地盘利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地盘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地盘利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地盘面积。”从以上相关来看,地盘利用税以纳税人现实占用的地盘面积为计税根据。正在地盘登记轨制不完美的特按期间,自治区、曲辖市人平易近确定的单元组织测定的地盘面积为准;若是该地盘尚未组织丈量,则以地盘利用证书确认的地盘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地盘利用证书的,可是,本案中,按照本院再审查明的现实,案涉17地盘的地盘利用证正在案涉税务稽察时虽均登记正在三建公司名下,但并非由三建公司全数现实拥有利用,还存正在以下景象:有的地盘存正在未拆迁、部门尚未拆迁,取被拆迁户存正在“一地两证”环境(案涉地盘证号别离为:兴府国用〔2012〕字第01-1231、1232、1233号,兴府国用〔2004〕字第01-2693、2694号);有的地盘利用证已撤销(案涉地盘证号为:兴府国用〔2012〕字第01-47**);有的地盘曾经司法拍卖归案外人所有(案涉土地盘证号为:兴府国用〔2000〕第01-14**;有的地盘已用做公共市政道、市平易近广场和绿化带等(案涉地盘证号别离为:兴府国用〔2001〕字第02-0918号、兴府国用〔2013〕字第01-0454号)。上述未拆迁或部门尚未拆迁的地盘属于划拨地盘,本地划拨该地盘系次要领取三建公司兴府工程的对价。因为兴宁市其时的地盘办理轨制不规范,正在尚未实施征收拆迁的环境下,本地即为三建公司颁布了并非“净地”的国有划拨性质的地盘利用证,后又因为大部门地盘拆迁难以实施,导致案涉地盘现实持久存正在“一地两证”环境,三建公司无法现实占用。别的,原兴宁市地税局正在2013年做出案涉惩罚决定前,地盘办理本能机能部分曾经复函明白奉告其案涉划拨地盘的“现利用环境”为“大部门未实施”。此时,原兴宁市地税局曾经晓得且该当晓得案涉地盘部门区域尚未拆迁完毕。正在本案审查期间,兴宁市天然资本局给国度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关于商请协帮供给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无限公司相关地块权属及利用环境的函》的复函再次明白,“企业担任将拆迁范畴内进行弥补、拆迁,拆迁平整后经所正在镇、住建拆迁部分确认,打点地盘出让、让渡手续,并缴交相关出让金和税费,完美用地的后续开辟扶植手续”。因而,原兴宁市地税局未考虑三建公司取得案涉划拨地盘的客不雅现实,正在明知部门案涉地盘并未拆迁完毕,更没有打点出让、让渡手续的环境下,做出案涉3号税务惩罚决定,机械根据证载面积对全数案涉地盘进行纳税并做出惩罚,不合适本色课税准绳,亦有失客不雅。
4、案涉3号税务惩罚决定严沉违反《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比例准绳”或者“过罚相当准绳”,惩罚较着过当。请求:撤销一、二审讯决,撤销案涉3号税务惩罚决定。
2013年8月19日至2013年10月23日,原广东省兴宁市处所税务局(2018年取原兴宁市国度税务局归并成立国度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原兴宁市地税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环境进行查抄,发觉三建公司少申报缴纳地盘利用税6578757。87元;2010年至2013年6月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15038。47元;2011年至2012年少申报缴纳房产税32571。39元;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少申报建建安拆停业收入21372772。00元。
第四,三建公司基于对税务机关相信而构成的好处应予恰当。按照三建公司供给的,2010年起头至2013年10月30日案涉3号税务惩罚决定做出前,税务机关每年均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明白载明三建公司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业已“缴纳处所各税”。且税务机关持续十多年对三建公司均采纳审定征收体例,三建公司每年向税务机关预缴部门税款,税务机关每年审定后,奉告三建公司所缴税额,三建公司按照通知税额缴税,从未呈现税务违法行为。三建公司还持续多年被本地税务机关评为“纳税大户”。税务机关也从未要求过三建公司就案涉地盘利用证进行纳税申报或者提醒过需要缴纳地盘利用税。上述事明,三建公司对本地税务机关对其税务合规,曾经构成必然程度的相信,税务机关正在做出案涉惩罚决按时对此种相信应予适度卑沉。然而,正在三建公司原代表人及其部门炊眷、部门公司高管被错误刑过后,税务机关于2013年8月19日俄然对三建公司进行税务查抄,并正在较短时间内对三建公司13年的税务事项做出案涉惩罚决定,未审慎三建公司的相信好处。
第二,案涉3号税务惩罚决定的惩罚成果取三建公司的违法现实、客不雅、风险程度等并不相当。《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六十第一款,纳税人伪制、变制、藏匿、私行帐簿、记帐凭证,或者正在帐簿上多列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原兴宁市地税局认为三建公司通过变制案涉宁新城南62号区地块(证号:兴府国用〔2001〕字第02-0918号)地盘利用证复印件的手段,变动地块取得时间及面积,向从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07年至2011年的地盘利用税;正在明晓得取得地盘利用证需缴纳地盘利用税的环境下,于2000年7月至2004年9月期间还取得了别的16地盘利用证,至税务稽察时,仍未申报缴纳地盘利用税。因而认定三建公司变制、坦白地盘利用证,虚报、少报、坦白应税项目,未照实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形成少缴应纳税款,合适《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六十第一款的,该当认定为偷税。本院认为,原兴宁市地税局对三建公司案涉17地盘均认定为偷税,虽于法有据,但惩罚成果未充实考虑三建公司的违法现实、客不雅和风险程度,不合适过罚相当准绳。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2014)梅中法行终字第79号行政判决认为:2013年10月30日原兴宁市地税局对三建公司做出3号税务惩罚决定,认定三建公司存正在偷税、少申报缴纳房产税、少申报建建安拆停业收入、应扣未扣沙石资本税、未按照设置帐簿等违法现实,决定对三建公司处以合计14243002。74元的罚款。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于2014年7月22日对三建公司犯逃税罪做出34号刑事判决,该刑事判决已发生法令效力。该刑事判决查明并确认了3号税务惩罚决定认定的现实和惩罚成果。按照《最高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第七十条的,生效的34号刑事判决具有既判力,其确认的现实无需再证明,能够间接做为定案利用,即3号税务惩罚决定认定的现实和惩罚成果曾经被生效的34号刑事判决所拘束,不成更改。三建公司上诉认为3号税务惩罚决定认定现实不清、行政惩罚错误,请求撤销3号税务惩罚决定的来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撑。一审讯决驳回三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依法可予维持。广东省梅州市中级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讯决。三建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据此,原兴宁市地税局于2013年10月30日做出兴罚〔2013〕3号《兴宁市处所税务局税务行政惩罚决定书》(以下简称3号税务惩罚决定)。该税务惩罚决定认定三建公司存正在如下税收违法现实:1。2000年7月至2012年6月少申报缴纳地盘利用税6578757。87元;2。2010年至2013年6月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15038。47元;3。2011年至2012年少申报缴纳房产税32571。39元;4。2013年1至6月少申报建建安拆停业收入21372772。00元;5。未按照设置帐簿,未成立完整会计账册。
6、三建公司存正在变制1地盘利用证复印件,变动地盘取得时间及面积的行为,并且正在明知需要履行城镇地盘利用税申报纳税权利的环境下,并未申报缴纳2000年7月至2004年9月期间取得的别的16地盘的地盘利用税。因而,三建公司存正在变制、坦白地盘利用证以及虚假申报的客不雅行为,脚以证明其具有偷税客不雅居心。
三、原兴宁市地税局对三建公司处所偷税款二倍罚款能否过沉的问题。因为三建公司持久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相关税收,原兴宁市地税局对其处所偷税款二倍的罚款,幅度正在的不缴或少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范畴内,合适《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六十的。 |